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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旗鼓相当,缘何法官草率裁决?

2019-03-20 10:22:06

在佳士得对俄罗斯石油大亨的案件中,双方皆提供了有利证据,一时间,《宫女》真假无法辨别,但法官的最终裁决是得佳士得不得不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既然《宫女》的真假尚未确定,法官为什么就敢判佳士得败诉,他裁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连鉴定专家都说不清,法官怎么能认定《宫女》不是库斯妥基耶夫所作?法官自己有鉴定权吗?

遵循先例的审判制度

我们熟悉的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我国,法院无论审判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必须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宫女》案给我们的印象是,法官纽维完全凭个人的主管判断来审判案件,其判决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非常武断。这样的判决公平吗?太荒唐了。

这一貌似荒唐的判决其实并不荒唐。这要从英国独特的司法制度说起。

世界上影响最大的法系有两个:一个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还有一个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两个法系在司法审判制度的传统上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审判中主要实行成文法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实行判例法制度。

我国的司法制度(香港地区除外)类似大陆法系,我们的法律都是条文化的,法院审判案件以法律条文为依据,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小。而英国实行判例法制度,其很多法律并不表现为条文化的法律文件或法典,而是由以往的判决累积构成的,这些判决被称为“先例”。法官审判案件不是以成文的法律规定为依据,而是以“先例”所确立的审判规则为依据的,这就是英国司法审判中著名的“遵循先例原则”。在英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是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是看以往发生过的同类案件是如何判决的,如果存在“先例”,法官则可以比照先例进行判决。

在《宫女》案中,如果以往发生过同类的案件,法官只许依照先例判决即可。如果证据能证明《宫女》系伪作,法官应当依据先例判决被告佳士得败诉;如果证据能证明《宫女》系真品,法官应当依据先例判决原告斐克塞伯格败诉。我想,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应该有这两类先例。

但是《宫女》案事实上给法官出了个难题。该案中,原被告双方谁都无法说服对方。在无法断定争议作品的真伪时,应该如何判决呢?在英国的艺术品纠纷司法实践中,可能并不存在双方证据旗鼓相当、雌雄难辨时法官应当如何判决的先例。这就使法官纽维为了难。

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是不能拒绝判决,这一点是相同的。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受理并审判后都应当作出判决,以便了结当事人的纠纷。《宫女》案中,法官纽维可能有些为难,但是并非无路可走。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如果既无先例可循,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则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有权为以后再发生类似案件作出一个可供遵循的“先例”。

法官纽维正是这样做的,他作出了佳士得败诉的判决。这一判决虽有些出人意料,但有却为今后再发生这样的案件提供一个判决的指针。

自由心证的证据原则

法官有权创设一个新的先例,但是为什么法官纽维倾向于认定原告方证据的证明力优于被告方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判决佳士得败诉呢?他判决原告方败诉也可以成为一个判例,为什么他没有判决原告败诉呢?这还得从西方司法审判中证据认定所遵循的自由心证原则谈起。

在司法审判的证据认定方面,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法定证据制度,一种是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我国大陆地区的司法审判主要倾向于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种类和证据的证明皆有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只能用法定的证据来认证事实,没有太多的自由裁量余地。而英美和欧洲国家则比较推崇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根据自由心证原则,对于诉讼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作预先的规定,而交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法官审判案件可以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合理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宫女》案中,在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况下,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就只能由法官纽维依据自由心证原则来取舍了。法官纽维是如何进行自由心证的呢?在判决时纽维说:“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完全确定是不可能的,我的任务是在平衡可能性的基础上确定真实性。在我看来,这幅《宫女》更有可能是库斯妥基耶夫之外的其他画家的作品。因此,斐克塞伯格有权取消本次交易,拿回自己的钱。”这正是他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合理运用。

基于英国独特的遵循先例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我们就会理解,法官纽维这个看似荒唐的判决其实并不荒唐。我们之所以觉得荒唐,是我们站在我国的法律制度角度来看待问题所带来的错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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